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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意见鼓励民营医院发展

时间:2010-2-16来源:网络 作者: 网络点击:

  本报2月15日讯(记者 解照辉)鼓励民营医院发展,分公立医院医疗资源“一杯羹”是我省今年医改的一个重要举措。近日,省卫生厅出台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申办民营医疗机构,并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民营医疗机构应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安全放在首位,并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人才流动,民营医疗机构要保障其聘用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待遇。

  我省将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公平、有序竞争,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效率和效益。我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到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康复、中医、民族医、护理、老年病等医疗机构,鼓励在大城市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疗服务医院,在中小城市设立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设立综合和有专科特色的综合医院。

  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或其中的相应专业,以及消毒供应可采取委托有资质的医院承担,采取签订协议、结果认可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公益补偿方面,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在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将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机构规划设置、医院评审、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教学科研、政策知情、参加学术组织等方面,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标准、同等条件、同样监管。同时,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民营医疗机构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合、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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