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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传黄段子一般不算犯罪

时间:2010-2-6来源:网络 作者: 网络点击:
  核心提示   专家认为: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两个要件,一个要件是要求在公共的场所进行传播,第二个要件是情节严重。一般的朋友之间、夫妻之间、亲属之间,不属于公共领域,而且数量、人数、后果都不会那么太严重。这种情况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据新华社电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新华网,就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与广大网民交流。两位专家称,朋友之间、夫妻之间互传淫秽电子信息,一般来说传播数量少、影响小,不会按犯罪处理。   主持人:有媒体报道,“传播10个以上淫秽视频即定罪”,如何界定?夫妻之间传如果超过10个,那算吗?男女朋友之间或者两个人之间传算不算?   胡云腾:如果他的朋友对这个感到非常生气,觉得受到伤害了,是受害者,那有可能算的。如果那个朋友喜欢,他们两个传播,那没有受害者,那怎么能算呢?肯定不算。这个传播应当说是指向公众传播、向外面传播,如果好友之间、同事之间发一点低俗的东西,互相调侃,这个只能说情趣不高,骚扰别人。刑法不能把老百姓一些不健康的东西都纳入打击的范围。   陈国庆: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两个要件,一个要件是要求在公共的场所进行传播,第二个要件是情节严重,比如多次传播、数量比较大、传播人数比较多,甚至后果比较严重。一般的朋友之间、夫妻之间、亲属之间,一方面不属于公共领域,另一方面数量、人数、后果都不会那么太严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按犯罪处理,但是这种情节,如果影响比较大的,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一般朋友之间、亲属之间不会传播淫秽性的低俗信息,去毒害自己的朋友、毒害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子女,亲属之间一般情况下都是比较注意的。   我们现在重点打击的就是在公共场所、公众当中广泛传播,毒害社会、败坏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重点还是很突出的。当然我们在办案当中,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犯罪与违法的界限。   网友“青山绿水”:有这样一项条例规定说,网络淫秽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不到五万次,处三年以下徒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一万是一条线,不到一万的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而是道德问题?   陈国庆:这条规定是对构成犯罪的标准作了明确,一万次以上不到五万次的,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标准,如果一万次以下,达不到一万次,应该说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因为我们国家对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形成这样一个执法体系,情节严重的作为犯罪来处理,就是一万次以上,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满一万次,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这种行为也要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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