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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机涉黄”的集中整治行动取得了初步的“战果”:根据工信部2010年1月6日发布的消息,自2009年12月初开展打击手机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以来,中国基础电信运营商已关闭或屏蔽手机涉黄网站1.1万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严格审核流程,暂停解析涉黄域名1.2万余个,打击涉黄网站通过变换域名逃避监管的行为;13家搜索引擎企业累计设置过滤关键词27万条,共屏蔽色情网站4.3万个,删除色情网址、贴文130万个,清理色情图片85万张。
几乎与工信部对外发布“治黄”成果同时,中国联通董事长常小兵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讲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手机互联网涉黄问题在我国3G起步阶段就暴露出来,看起来是件‘坏事’,但通过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坏事也能变成好事。如果等3G发展到一定阶段再治理,难度更大,代价也更高。”
常小兵的这段话有助于外界进一步理解一段时间以来掀起的疾风暴雨式的治理手机“黄祸”攻坚战的深刻用意:在3G业务进入正式商用阶段的第一年,全面清理移动信息产业链上的各个相关环节,既有“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人进来”,为迎接移动信息时代的全面到来塑造良性发展秩序的目的,也有通过“治黄”一役全面提升针对移动互联网的管制能力的谋划,是对加强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能力的一次“练兵”。
一组新近的统计数据也可以佐证此次“实战练兵”的必要性:中国移动电话用户突破7.4亿,手机上网用户已超过1.8亿。各种信息(包括含淫秽信息在内的不良信息)在这条随时可以直达亿万用户“手头”的移动“信息高速公路”上不受约束地自由流动,其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令监管层不得不认真评估并拿出因应之策。
基于此,对“手机涉黄”的治理,能否在移动互动网时代的信息伦理的构建上作出突破性的探索,可以说是观察手机涉黄现象治理及其进一步演进趋势的重要“窗口”。
伦理失范
信息伦理,并非是新鲜的命题,自从互联网被全面导入公众生活之后,有关这一命题的探讨便一直在进行,并形成一些共识。所谓的伦理,主要是一套调适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并且这套准则更强调的是一种“软约束”。信息伦理,主要调整关于信息的两种相互关联的行为,即对信息传播权利的保障和对信息传播行为外部性的约束。换言之,信息伦理主要包括两个基本而又相关联的原则,即信息的自由传播与流动原则同时必须保证这种自由以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为底线。根据相关论者的论述,信息伦理包括5个原则:无害原则、行善原则、自主原则、公正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从信息伦理的角度来审视,“手机涉黄”可以说是信息伦理失范的标本。
从信息传播角度来审视,信息传播应当是一种双向交互的过程,单方面的信息发布也当以接受方的接受意愿作为隐含前提,因此,保障信息传播与接受的自主性,是信息伦理的重要准则之一。但是,手机涉黄信息的传播其实是一种强制的单向传播。从已经披露的手机涉黄利益链条来看,淫秽信息发布者的目的就是为了换取点击率,并通过向广告商兜售这种点击率而牟利,并由此形成一条隐蔽的利益链。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大量采取的是一种引诱性、诱惑性、欺骗性的传播手段,从而在信息的接受方不具备接受此类信息意愿的前提下,以一种柔性的强制方式使其接受此类信息,来达到让发布方获利的目的。因此,手机淫秽信息的传播,从其传播行为的实现过程来看,其实是对信息自由传播与流动这一根本原则的违背与戕害。
从手机信息传播行为的外部性角度来审视,手机信息传播一直以来便存在着明显的负外部性并且各关联方对此缺乏有效的约束行为。根据经济学家曼昆的观点,外部性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手机信息传播始自短信息,如今,垃圾短信、诈骗短信仍呈泛滥态势,而“手机涉黄”现象可以解读为这一信息传播行为的“技术升级版”,显示出附着于移动信息传播介质之上,一直存在着一条专门制造负外部性的隐秘通道:非法信息发布方通过“钻空子”来发布信息获利、移动运营商则以技术难实现为由纵容这一行为并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外串通共谋现象、监管部门对此表现出“鞭长莫及”的消极作为态度,直至手机“黄祸”泛滥,并引发对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关注。
从手机信息伦理的构建角度来看,无论是监管者、运营商还是进入各利益相关方均缺少有效作为。伦理固然是一种“软约束”,但其前提在于这种约束具有有效性。而手机信息传播几乎被置于“零约束”的状态。有效约束力量的缺失,直接导致了伦理准则的“虚化”。在这种局面下,监管部门只能通过短期的、运动式的专项整治,在某一阶段时突然放大强制性“硬约束”力量的方式来达到规范信息传播的目的,这种方式短期内可能会有效,但长期来说,不仅会对构建手机信息伦理无能为力,并且会引发“运动”过后的报复式反弹,同时,这种运动式治理还会出现“因噎废食”的现象:据媒体报道,在此轮手机治黄行动中,已经出现酒店经理给熟悉的客户手机发送所谓的“不良”短信而被运营商取消发送短信资格的现象。这一做法已经伤及信息伦理的基础性准则,即信息的自由流动。
伦理困境
随着3G时代的到来以及4G时代脚步渐近,手机的角色将面临根本转型:从通信终端全面升级为信息终端,与此相适应,移动互联网的用户群体将步入快速增长通道。因此,对手机涉黄现象的治理,其实已经
触及到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根本性争议: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安全的关系。
这一争议表面上看起来是对于网络管治的争议,其实也是互联网时代构建信息伦理的根本性困境:信息的自由流动是信息时代的根本性准则,也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而信息的安全则是降低信息自由流动行为所造成的负外部性的必然要求,是信息自由流动必须坚持的底线。两者具有理论上的同一性,但是,从信息传播的实践来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紧张而非和谐的。手机涉黄,就是这一伦理困境的典型表现。
手机涉黄放大了信息的自由流动与这一流动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底线之间的背离程度。手机黄色利益链条设计的复杂与隐蔽,目的就是为了使信息流动的负外部性扩大,使有可能伤害别人的信息取得具有更广的覆盖面与到达率。这种以追求负外部性为目标的信息流动与传播行为,极有可能侵蚀社会稳定的基础,从而证实了信息以不受管制的方式进行自由流动的不可行性,这也是对构建行之有效的信息伦理必须直面的挑战。
但是,“手机涉黄”现象也并不能否定信息自由流动的合法性。信息作为一种最有价值的权利资源,其有序流动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
首先,对于个人而言,信息的自由流动,意味着每个人的信息访问权、信息发布权、信息自主权都得到充分尊重,个人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与客体的双重身份均能得到强化,不仅能获取全面的信息从而作出理性的社会行为,而且还能通过信息发布有效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与社会公正。而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输更为快捷,信息自由流动的频率与其对于个人的边际效用还会不断扩大,基于此,保障移动互联网上的信息自由流动是构建信息伦理的重中之重。
其次,对于政治文明建设而言,信息的自由流动是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表达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是提高现代行政透明度的必要途径,增强了现代行政的透明度,实现公共信息共享,使得公众可以根据公共政策的调整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有序。在这一方面,手机信息传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2007年的厦门PX项目事件中,在当地政府强制关闭相关的网络论坛后,手机短信成为市民表达正当诉求的主要通道,进而推动相关方面对市民的建议权与表达权的重视,并最终叫停了这一项目,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再次,信息流动也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2008年,中国移动的增值业务收入高达1134亿元,均为移动信息业务所创造的价值增值。即便是被指责“为不良信息传输开辟了绿色通道”的WAP业务,创造的收入也高达121亿元,并且不包括各类WAP网站自身创造的收入。相关论者指出,短短的一条健康彩铃、彩信在手机用户中不断流传,其所创造的收入,就能超过一场贺岁片的票房收入。因此,只要多创造出一些脍炙人口的作品,寻求合理健康的盈利模式,SP、WAP仍然有很大的健康发展空间。靠涉黄信息逐利的做法,根本问题还在于WAP网站内容原创力不足以及急功近利的心态,如果因此而切断信息自由流动的渠道,遏杀整条产业链,也是因噎废食之举。
显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自由流动与设法降低信息流动负外部性(信息安全)均不可偏废,构建全新基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伦理框架已经是当务之急。
伦理建构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伦理框架的构建,要基于对两种现象的深刻反思之上:一是尽管目前互联网的信息管制手段已经逐步健全,但是网络上不良信息仍然难以清除;二是尽管运动式的网络及手机“扫黄打非”行动能够取得短期成效,但并未形成信息安全的有效保障。这两者均表明,必须放弃“管制依赖”,着眼长远、着手根本,逐步建构良好的移动互联网信息伦理。
信息伦理的建构,根本上必须要形成“自我规制”的局面。根据国外互联网“自我规制”的成功先例,“自我规制”是一种融法律与自律于一体的颇具效率的互联网伦理准则。其根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保持和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的同时,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与行业组织自律来规范互联网上的信息发布行为与传播行为。
从手机涉黄现象泛滥来看,手机互联网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自律意识极为淡漠,因此,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伦理,应从加强相关方面的自律着手。当然,自律的强化不能理解为移动信息传播链条各关联方的“自我道德完善”,而必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来推进:首先,制定明确的关于危害性信息的法律规范,从而让外在的“有法可依”转化为内在的道德自律。其次,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管制,通过对移动互联网的利益相关方进行问责的方式来强制其约束自身行为。再次,要强化商业契约的约束作用,基础运营商与增值业务链条的各类运营商之间必须以契约的形式将商业自律加以固化,并明确违约后果,进而强化各个环节的自律意识。
在信息伦理的建构过程必须力戒“管制不当”。管制不当,既包括管制“不足”,也包括管制“过当”。从手机涉黄来看,黄祸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管不力,监管部门管制力度不够,纵容了这一现象。但是,在拉开运动式的治理行动之后,最需防范的是因管制过当而人为打乱信息自由流动的秩序。2009年夏天发生“绿坝”风波即缘于此。
就行政管制的特点而言,其对于移动互联网信息伦理的构建所能发挥的效用不可高估。首先,管制大都具有事后性特点,立足于追惩与威慑。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更加快捷化、海量化、多样化,因此事后管制对于挽回不良信息的影响显得力不从心。其次,管制成本高昂,且收效不彰。由于信息传播技术以及信息服务方式的越来越多元化,对信息的管制难度也越来越大,并且管制效果也难以保证。再次,管制手段让信息自由流动面临着不可控的风险。对于管制者而言,降低信息发布的风险是其第一责任,这样,其在实施管制行为就会轻易选择堵塞信息流通渠道的“捷径”,而不去谋求更科学有效的途径,这样就会给信息流动人为的障碍,从而阻碍移动互联网实现其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总之,在移动互联网信息伦理构建中,不可一味推崇并依赖行政管制举措,反而应当重回伦理“软约束”的本意,重视培育“网络自治”力量,强调网络利益相关方的自律作用,必要的管制也当以强化自律意识为目标,而不可发生错位,演变成对网络信息自由流动设障行为。
(作者系安徽日报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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